听课评课是了解教师情况、发现教学问题、研究教学方法,总结教学经验,提高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。为了进一步提高心理学系教师的整体素质,形成相互学习、共同提高的教学氛围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听课评课人员
心理学系领导、教研室主任、全体任课教师。
二、听课评课对象和方式
凡为我校本专科生开设课程的所有教师均为听课评课的对象,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可随机、随堂听课评课,课前无需通知授课教师本人。
三、听课评课任务
1.系领导、教研室主任或教学督导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3次,每位老师每学期相互听课不得少于2次。
2. 鼓励助教和讲师多听课,多听有经验老师的课。学习他们丰富的教学经验、优秀的教学风格、独特的人格魅力。青年教师听完课后须让授课教师签名。
3.每位教师要积极完成听评课任务,及时递交评教结果。评教结果将作为我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四、听课评课要求
1.听课人要对听课对象的授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评议。如实、客观地评价授课教师的教学情况。
2. 听课时可就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评价并写出评议意见:(1)教学目标是否明确具体;(2)教学内容是否科学准确;(3)教学原则、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是否合适;(4)教学重点、难点是否突出;(5)教态、教学语言、板书是否规范;(6)课堂教学管理是否规范严谨;(7)教学效果如何等方面。
3.听课结束后,听课教师应与主讲教师就课堂教学充分交换意见,共同研讨教学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规律,并注意听取学生对教学活动的意见和建议。
4.全体任课教师要充分利用互相听课评课活动,认真总结教学经验,取人之长补己之短,更新教学观念,改革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,不断探索本科教学工作的新经验,提高课堂教学技能,讲求课堂教学的艺术与特色,促进我系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。
五、考核与检查
1.采用教学督导、教师和学生三级评课方式。督导老师或教师在听完听完授课教师至少一堂课后,应开展评课活动,及时做好教师教学工作自评和互评工作。学生评教以教务处学生评教统计为主。
2.中期和期末检查。 每学期11-13周和学期结束前两周,教学督导和教学秘书负责检查并登记听课评课情况,未完成听课评课任务的,视作未完成教学任务。无特殊原因、不按规定完成听课评课任务的,期末要通报批评。
六、听课工作量计算及使用范围
1.听课记录本用完后,到教学秘书处领取新的听课记录本,并把旧的听课记录本上交到教学秘书处存档,作为评奖、评优,职称评审考核的依据。
2.根据实际发生的听课情况,每年年终由教师所在单位给听课教师计算听课工作量,作为教师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。
七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
八、本细则由心理学系负责解释